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游胡秀卿
張胡玉卿
楊胡美惠
胡思僩
胡江林
胡秋美
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明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3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