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38號
PCDV,106,重訴,1038,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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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游胡秀卿
      張胡玉卿
      楊胡美惠
      胡思僩 
      胡江林 
      胡秋美 
      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明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3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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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