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62號
PCDV,106,勞訴,262,2018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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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連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安 
被 上訴 人 張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1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 年9 月26日收受該裁 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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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