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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