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52號
PCDM,107,附民,552,2018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第580號
                         第587號
                         第593號
原   告 張辰宇
      倪子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碧惠
原   告 鄭菁惠
      遲宗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和平
被   告 徐廣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徐廣文因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張辰宇倪子宜鄭菁惠遲宗懿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