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告訴代理人 羅文遠
被 告 王得蓉
游宗裕
游博欽
游士漢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59 號、107 年度
易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王得蓉、游宗裕、游博欽、游士漢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 第659 號、107 年度易字第181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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