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43號
PCDM,107,訴,84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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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瑩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瑩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又前有傳喚、拘提未到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 行科發佈通緝之前科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 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予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酌本案已 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之審理進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 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其提出新臺幣6 萬元之保證金後 ,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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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