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04號
PCDM,107,聲,440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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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素蓮
被   告 許詠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素蓮因受刑人即被告許詠淞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 幣5 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縱曾 逃匿,但如到案入監執行,即難謂其仍在逃匿,而裁定沒入 保證金。本件被告經交保獲釋後,固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執字第611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通知書及其送達 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惟其業於民 國107 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該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07 年執文字第6110號電 子指揮書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即不可再謂被告仍在逃 匿而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上揭所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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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