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163號
PCDM,107,聲,4163,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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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杰霖
具 保 人 劉玲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玲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玲慧因被告郭杰霖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郭杰霖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 780 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2 紙、查 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交寄郵件執 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29日函暨所檢附拘票及拘提結果 報告書2 份、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 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 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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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