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218號
PCDM,107,簡,721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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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35166 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建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建中於本 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之自白」、「告訴人陳皇家陳牡丹 於本院準備程序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 下午2 次以電話恐嚇告訴人陳牡丹之舉動,應係基於同一恐 嚇危害安全之目的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 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於106 年9 月24日對於告訴人陳 皇家所犯公然侮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106 年9 月25 日對於告訴人陳牡丹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溝通,恣意以上開字詞侮辱告訴人陳 皇家,致告訴人陳皇家名譽受有損害,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法 益,所為應予非難,且未以理性管道解決糾紛,竟以危害安 全之言語恫嚇告訴人陳皇家陳牡丹,造成告訴人2 人心生 畏懼,犯後亦迄未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其行為確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 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35166號
被 告 陳建中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中認其向陳皇家購買之佛珠有瑕疵,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4日14時30分許,前往陳皇家位於新 北市○○區○○街00號之攤位,在此公眾均得以共見共聞之 處所,對陳皇家出言辱罵「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 ,致足以貶損陳皇家之名譽,陳皇家因而報警處理,陳建中 不滿陳皇家報警,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向陳皇 家恫稱「你要這樣陰我,沒關係,我就每天來你這邊鬧,讓 你沒有辦法做生意」等語,並詛咒陳皇家「你家死人」等語 ,致陳皇家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陳皇家母親陳牡丹 聽聞上開情節,欲處理雙方買賣糾紛,因而與陳建中聯繫, 詎陳建中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6年9月25日16時16分 許、同日17時0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陳牡丹恫稱「 出來啦!要輸贏出來啦!你看你要叫什麼人來來來!我準備 等你!你出來出來」、「沒關係啦,遇到就輸贏啦」、「你 怎麼弄別人,別人就怎麼弄你」、「路頭矮矮,相遇的到啦 ,你聽得懂嗎(台語)」等語,致陳牡丹心生畏懼,足生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皇家陳牡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建中於警詢及偵│1.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辱罵│
│ │查中之供述 │ 髒話。 │
│ │ │2.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電聯│
│ │ │ 告訴人陳牡丹,並稱「出│
│ │ │ 來啦!要輸贏出來啦」等│
│ │ │ 語。 │
├──┼──────────┼────────────┤
│2 │告訴人陳皇家於警詢及│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
│ │偵查中之指訴 │言語辱罵及恐嚇告訴人陳皇│
│ │ │家。 │
├──┼──────────┼────────────┤
│3 │告訴人陳牡丹於警詢及│被告於上開時間,於電話中│
│ │偵查中之指訴 │以上開言語恐嚇告訴人陳牡│
│ │ │丹。 │
├──┼──────────┼────────────┤
│4 │證人郭芳貝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
│ │查中之證述 │人陳皇家辱罵「幹你娘」、│
│ │ │「幹你娘機掰」,及恫嚇「│
│ │ │你要這樣陰我,沒關係,我│
│ │ │就每天來你這邊鬧,讓你沒│
│ │ │有辦法做生意」,並詛咒告│
│ │ │訴人陳皇家「全家死人」等│
│ │ │語。 │
├──┼──────────┼────────────┤
│5 │電話錄音光碟1片暨譯 │被告以電話向陳牡丹恫稱「│
│ │文1份 │出來啦!要輸贏出來啦!你│
│ │ │看你要叫什麼人來來來!我│
│ │ │準備等你!你出來出來」、│
│ │ │「沒關係啦,遇到就輸贏啦│
│ │ │」、「你怎麼弄別人,別人│
│ │ │就怎麼弄你」、「路頭矮矮│
│ │ │,相遇的到啦,你聽得懂嗎│
│ │ │(台語)」等語。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被告於106年9月25日下午2次 以電話恐嚇告訴人陳牡丹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舉動 ,均僅論以一接續之行為,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於106 年9月24日所犯公然侮辱罪嫌與恐嚇罪嫌,及106年9月25日 所犯恐嚇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子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郁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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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