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685號
PCDM,107,簡,6685,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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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妍蓁
被   告 游欽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8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欽麟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游欽麟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肆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游欽麟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補充為「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判決判處」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然其仍未見悔悟,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仍為本 件竊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被告竊得之藍芽喇叭4個(價值新臺幣3,200元,見偵查卷第 5頁調查筆錄),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已將其 所竊得之藍芽喇叭4個拿去變賣(見偵查卷第25頁反面訊問 筆錄),變賣金額共計新臺幣2,000元(1個藍芽喇叭賣500 元),此部份金額,亦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據扣案,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此應沒收之標的, 乃為現行通用貨幣金額,性質上不生追徵價額問題,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006號
被 告 游欽麟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欽麟前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3 月,定應執行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 基於竊盜犯意,於107 年6 月5 日凌晨0 時3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 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區○○街 00號選物販賣機商店,以磁鐵吸附之方式,將選物販賣機內 劉奕巡所有之藍芽喇叭4 個( 價值新臺幣3,200 元) 竊取入 己,並於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二、案經劉奕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欽麟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劉奕巡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 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游欽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 妍 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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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