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黃嘉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3+1 )×10×34元=4,76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每月交通費、生活用品
、網路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核定上開費用之依據為何,另
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
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
: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105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配偶之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固定在朋友美容工作服務,平均每月約18,000元
至20,000元云云,請說明並提出工作內容、抽成比例、上班
時間等依據,並提出領取現金(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之相關文件證明。倘無法提出,請陳報美容工作室之僱主
、電話及地址。
㈡又聲請人除於美容工作室服務外,何以不另尋找固定薪資之
工作,併請說明之。
㈢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
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
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㈣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請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
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
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母親,每月扶養費共3,000 元云
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
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如何支付?有無
其他扶養義務人?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
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
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
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