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571號
PCDM,107,簡,6571,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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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孫發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8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孫發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拾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兼衡被 告前曾於民國10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罰金新 臺幣5000元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智識程度 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 案之簽注單1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汝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083號
被 告 傅孫發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三重區居無定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孫發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24日間起至107 年6 月1 日止,在新北市○○區○○街0 號之福壽公園,以 當面下注之方式,向組頭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簽 賭「臺灣今彩539 」、「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 並交付簽賭金或領取彩金。賭博方式係依臺灣今彩539 、香 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開出之號碼為依據,每注新臺幣(下 同)8-80元不等價格,「臺灣今彩539 」如簽中0.05倍中彩 雙星可得新臺幣265 元,如中彩三星可得2800元;如0.1 倍 中彩雙星可得530 元、中彩三星可得5600元;如0.25倍中彩 雙星可得1325元,如中彩三星可得14000 元;如0.5 倍中彩 雙星可得2650元、如中彩三星可得28000 元;「香港六合彩 」係依當日香港六合彩號碼倍數,如0.1 倍中彩雙星可得57 00元、0.05倍中彩三星2850元,「臺灣大樂透」則為0.05倍 中彩雙星可得285 元,三星2850元,如未簽中,下注金歸組 頭所有。嗣經警於107 年6 月1 日經警盤查時,主動交付簽 單11張扣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孫發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簽賭之簽單11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被告於上開 時間,基於單一犯意,以上開方式,反覆持續向組頭簽賭下 注,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 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僅成立1 罪。扣案之簽單11張,係被 告所有且供簽賭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顏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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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