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77號
PCDM,107,易,577,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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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憲治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
      陳彥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憲治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綠大地公司)之司機,負責載送綠大地公司之貨品及廢棄 物,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綠大地公司用以盛裝液體之大 型塑膠罐,內含有易閃燃之物質,應打開瓶蓋,徹底清潔完 畢後,再交由資源回收場回收、處理,以免發生危險,詎被 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未將該公司廢棄之塑膠罐(含框住 之鐵條)3 個打開瓶蓋清潔完畢,即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 8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貨車,載運上開廢棄塑膠 罐,前往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 段與自強路口之一般廢棄物 處理廠金銘資源回收場(下稱金銘回收場),將上開廢棄塑 膠罐售予告訴人陳建銘,致告訴人使用砂輪機切割上開廢棄 塑膠罐外圍鐵條時,不慎引爆塑膠罐內之閃燃物質,並因此 受有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30之二至三度灼傷於臉、頭部、胸 部、雙上肢,及吸入性灼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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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