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117號
PCDM,107,審簡,117,201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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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旻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 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應更正為「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5,000 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 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 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 元 ,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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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