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708號
PCDM,107,審易,1708,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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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濬鴻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田美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蔡濬鴻為位新北市○○區○○路00號之 板橋大遠百地下美食街添好運港式飲茶餐廳板橋遠百店之經 理,對於該店之內外場負有監督、管理之責,為從事業務之 人。其本應注意該店廚房通道應保持乾燥無油漬且走道上不 應有物品堆置阻礙通行,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適告訴人陳正功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10時許,送貨 至該店,而於行經廚房通道時,因地面濕滑且擺有鐵桶而跌 倒在地,致告訴人陳正功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右肩旋轉 肌袖破裂、頭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7 年9 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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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