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671號
PCDM,107,單聲沒,671,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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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72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7277 號被告張振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 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之違禁物,此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驗(定)書在卷可佐,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 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警方於民國105 年8 月14日上午6 時24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 號查扣如附表一、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欄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有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驗(定)書1 份在卷可稽,自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堪予認定。 ㈡被告張振浩於105 年8 月14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 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 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98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 月1 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72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按。而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 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被告所有並



供其本人施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72 77號偵查卷第135 頁)。是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名稱暨 數量」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揆諸上揭法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經核此部分聲請 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固分 別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情,業見上述;惟警方扣押此 部分物品時,現場除被告張振浩外,尚有周士凱詹基源施文傑余珮瑄古凱文許瑛娟蕭力瑋黃峯維孫賜 議、邱子豪劉志偉林念輝、鍾暐濡等人同時在場,且其 等亦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欄上簽 名,則扣案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是 否為其他在場人另涉他案之證物、與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無關聯等情,聲請意旨並未就前開情 事舉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逕稱該等扣案物為甲基安非他命 、海洛因之違禁物而聲請沒收銷燬云云,尚屬無據,礙難准 許,此部分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准予沒收銷燬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 鑑驗書 │扣案毒品編號(頁碼)│
│ │暨數量 │ │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潮解狀)1 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2 (見105 年度毒│
│ │壹包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院105 年9 月7 日草│偵字第7277號偵查卷第│
│ │ │分,淨重17.097公克、驗│療鑑字第1050900083│79頁) │
│ │ │餘淨重17.0759 公克 │號鑑驗書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潮解狀)1 包│同上 │編號3 (見105 年度毒│
│ │壹包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偵字第7277號偵查卷第│




│ │ │分,淨重17.0322 公克、│ │79頁) │
│ │ │驗餘淨重17.0069 公克 │ │ │
└──┴──────┴───────────┴─────────┴──────────┘
附表二:(聲請駁回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 鑑驗(定)書 │扣案毒品編號(頁碼)│
│ │暨數量 │ │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潮解狀)1 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5 (見105 年度毒│
│ │壹包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院105 年9 月7 日草│偵字第7277號偵查卷第│
│ │ │分,淨重0.6654公克、驗│療鑑字第1050900083│79頁) │
│ │ │餘淨重0.6632公克 │號鑑驗書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潮解狀)1 包│同上 │編號12(見105 年度毒│
│ │壹包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偵字第7277號偵查卷第│
│ │ │分,淨重3.3486公克、驗│ │80頁) │
│ │ │餘淨重3.3466公克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潮解狀)1 包│同上 │編號16(見105 年度毒│
│ │壹包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偵字第7277號偵查卷第│
│ │ │分,淨重1.9494克、驗餘│ │80頁) │
│ │ │淨重1.9464公克 │ │ │
├──┼──────┼───────────┼─────────┼──────────┤
│ 4 │海洛因陸包 │碎塊狀6 包,均經檢出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編號7 至11、15(見10│
│ │ │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09│物實驗室105 年8 月│5 年度毒偵字第7277號│
│ │ │公克,驗餘淨重7.07公克│31日調科壹字第1052│偵查卷第79、80頁) │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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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