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UENNAN APHICHAT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緝
字第62號、第6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
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陸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62 號、第63號被告YUENNAN APHICHA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著有明文。 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 照。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第63 號被告YUENNAN APHICHA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透明結晶1 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466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6公克 ,驗餘淨重0.546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05080018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無訛,是聲請人對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 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