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620號
PCDM,107,單聲沒,620,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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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大麻主成分之棕色乾燥葉片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玖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子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21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7 年 9 月11日期滿。扣案之疑似大麻之棕色乾燥葉片1 包送請鑑 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成分四氫大麻酚,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應聲請 法院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規定甚 明。
三、經查:被告於105 年12月30日某時,在新北市○○區○○○ 道0 段00巷0 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 年男子,無償取得重量不詳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 棕色乾燥葉片1 袋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06 年1 月3 日15時 40分許,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棕 色乾燥葉片1 包,而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214 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於106 年9 月12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1775 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7 年9 月11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 各1 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而被告所涉本件持有毒品犯行 而遭查扣之棕色乾燥葉片1 包(即106 年度煙保字第160 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檢出含有大麻主成分(驗 餘淨重合計0.8696公克)之情,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06 年2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1 份附卷可憑,當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前述扣案物品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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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