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杏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1) ×34×10=1,700 元。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四、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00 號9 樓之1 之房屋?如是,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詳細 敘明原因理由。
五、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3 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及配偶 目前收入及支出項目,並請聲請人補正提出受扶養人之民國 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04 年8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又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 月領有財團法人聖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補助,則請聲請人 詳實說明自何時開始領取、每月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單據(如存摺內頁等)供本院參酌。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 年8 月起至106 年8 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 年8 月起至106 年8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自104 年8 月起迄今仍有使用於各 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 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 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
【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8 月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8 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