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王智謀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被 告 王端德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被 告 王智銘即國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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