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78號
CHDV,107,訴,778,2018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王智謀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王端德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王智銘即國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