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水言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88,000元,應徵裁判費
折合新台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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