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2號
CHDV,107,訴,262,2018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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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劉賴碧珍
      朱虹霏
      賴家妤
      賴銘鴻
      賴彰州
      賴劉日
      賴志忠
      蔡素幸
      賴柯惠娟
      葉里華
      賴超鈔
      賴超富
      賴基隆
      賴照應
      賴明宗
      賴慶富
      賴慶興
      林賴碧慧
      賴凉雄  高雄市○○區○○村○○○街00○0號
      許楊美華
      賴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嘉勇
      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九項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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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