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柯俊戎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被 告 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兼法定代理 白健樂人被 告 徐勝遠 李鈞達 黃月嬌 張俊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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