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1號
CHDV,107,訴,13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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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柯俊戎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
兼法定代理 白健樂

被   告 徐勝遠
      李鈞達
      黃月嬌
      張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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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