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3號
CHDV,107,補,61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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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陳昭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539,426元(計算式:173地號土地面積1,440平方公尺
  ×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5333/1
  868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
  6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張安、張生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張振章、張粉、張良振簡招張森桂、張江綿、張月會、
  張以協、張忠裕張森根張宏譓黎素香王緯翔、張榕
  真、張治郎張貴鳳張翠琴江金雪張閔雄張繼正
  張筱涵張筱薇張遵然張遵財張遵賢張淑女、許張
  淑惠、張淑珍潘炎雪張衣茹張硯茹黃金淦黃樹旺
  、黃錦祥、黃琪雅、黃金英黃國清黃紹茹黃鈺娟、蔡
  張甜賴張卒、黃榮保、黃正隊、黃正吉黃傳盛、黃正雄
  、黃麗娟、林張金子賴錦章賴錦銘賴榮淙賴淑津
  賴淑娟、張過、戴阿娥張瑞旺張瑞宏張雅玲張良儒
  、張良鑫林張淑貞黃張金鑾張良美張勝華、張平順
  、張平昌張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
  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四、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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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