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陳昭瑜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539,426元(計算式:173地號土地面積1,440平方公尺 ×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5333/1 868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 6元。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三、陳報被繼承人張安、張生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張振章、張粉、張良振、簡招、張森桂、張江綿、張月會、 張以協、張忠裕、張森根、張宏譓、黎素香、王緯翔、張榕 真、張治郎、張貴鳳、張翠琴、江金雪、張閔雄、張繼正、 張筱涵、張筱薇、張遵然、張遵財、張遵賢、張淑女、許張 淑惠、張淑珍、潘炎雪、張衣茹、張硯茹、黃金淦、黃樹旺 、黃錦祥、黃琪雅、黃金英、黃國清、黃紹茹、黃鈺娟、蔡 張甜、賴張卒、黃榮保、黃正隊、黃正吉、黃傳盛、黃正雄 、黃麗娟、林張金子、賴錦章、賴錦銘、賴榮淙、賴淑津、 賴淑娟、張過、戴阿娥、張瑞旺、張瑞宏、張雅玲、張良儒 、張良鑫、林張淑貞、黃張金鑾、張良美、張勝華、張平順 、張平昌、張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 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四、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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