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8號
CHDV,107,補,588,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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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林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68,0
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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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