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黃周綉花
相 對 人 周炎生
關 係 人 黃高惠
周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炎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周綉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黃高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 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 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精神不清楚,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黃高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業據聲請人出戶籍謄本為證。而經 本院在鑑定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丁志偉醫 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臥病在床,眼睛張開,會回答家裡 的事,後來不願回答問題。鑑定人當場具結鑑定陳述:初步 判斷相對人患思覺失調症,詳細鑑定另陳鑑定報告書。嗣後 函覆鑑定報告書略以:依據病歷記載及周員家屬敘述,相對
人於45歲前開始出現語目笑、四處遊蕩、怪異行為(隨處大 小便、對空氣比手畫腳)而漸漸完全無法工作。生活起居、 飲食、生活花費都由二姊一家人支助,定時送餐及探望。約 2年前開始,因視力下降,相對人幾乎足不出戶,情緒易怒 且拒絕就醫。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在家屬送餐時拒絕 開門,且揚言不再吃飯和喝水,後經由警消人員和公衛護士 協助下,送至醫院並安排住院至今。住院期間均躺床,仰賴 鼻胃管餵食,在生活自理上均無法有效執行,各項事物均需 他人協助執行。目前情緒仍易躁動、不耐煩,因言詞含糊且 偶答非所問而無法進一步澄清。鑑定結果為:「綜合周員精 神疾病住院治療評估及鑑定評估之結果,周員為一慢性之思 覺失調症患者,雖然經過治療後,病情較為改善。但目前仍 有怪異的想法、幻聽等症狀、社交技巧缺損、個人自我照顧 能力缺損、復健動機不高。認知能力及判斷能力因長期罹病 已有缺損,正確判斷處理自身事務及財務能力下降。周員已 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該院 107年8月15日彰濱(醫)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 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本件聲請監護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次查,相對人未婚,父母已死亡,聲請人及關係人周志忠為 相對人之姊、兄,其餘兄弟姊妹已死亡,關係人黃高惠為聲 請人之女,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 函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高惠同意分別 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周志忠經通知 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高惠與相對人關係 密切,由其二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 所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 同關係人黃高惠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 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