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黄何瓊雲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何錫模
何錫琴
何寶謎
何采紜
何沛溱
何棟樑
何朝明
何銘錫
何炳郎
何錫端
何玉娟
何金村
何美蘭
何芬玉
何鳳珠
何儀芳
何儀宗
何沛薰
陳金海
陳水文
陳咏成
陳炳欽
何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何蓮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繼承人何蓮於民國87年4月6日死亡 ,兩造為被繼承人何蓮之全體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詳
如附表一所示。又被繼承人何蓮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 土地4筆、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業經繼承人辦妥繼承登 記,惟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事宜無法達成共識,爰依民法 第1164條、第1165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請 求本院准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 語。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 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何蓮於87年4月6日死亡,兩造均為何蓮之 法定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又被繼 承人何蓮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其中房屋為 未保存登記建物,整編前為彰化市○○里○○○00號,除 房屋外,其餘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等情,有原告提出 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107年8月3日函、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彰化分局107年9月12日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三、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 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 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是本件應有 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 被告權利,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 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 每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曹靖
附表一: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01 │何錫模 │ 1/35 │
├──┼────┼─────┤
│ 02 │何錫琴 │ 1/35 │
├──┼────┼─────┤
│ 03 │何寶謎 │ 1/35 │
├──┼────┼─────┤
│ 04 │何采紜 │ 1/35 │
├──┼────┼─────┤
│ 05 │何沛溱 │ 1/35 │
├──┼────┼─────┤
│ 06 │何棟樑 │ 1/42 │
├──┼────┼─────┤
│ 07 │何朝明 │ 1/42 │
├──┼────┼─────┤
│ 08 │何銘錫 │ 1/42 │
├──┼────┼─────┤
│ 09 │何炳郎 │ 1/42 │
├──┼────┼─────┤
│ 10 │何錫端 │ 1/42 │
├──┼────┼─────┤
│ 11 │何玉娟 │ 1/42 │
├──┼────┼─────┤
│ 12 │何金村 │ 1/28 │
├──┼────┼─────┤
│ 13 │何美蘭 │ 1/28 │
├──┼────┼─────┤
│ 14 │何芬玉 │ 1/28 │
├──┼────┼─────┤
│ 15 │何鳳珠 │ 1/28 │
├──┼────┼─────┤
│ 16 │何儀芳 │ 1/21 │
├──┼────┼─────┤
│ 17 │何儀宗 │ 1/21 │
├──┼────┼─────┤
│ 18 │何沛薰 │ 1/21 │
├──┼────┼─────┤
│ 19 │陳金海 │ 1/28 │
├──┼────┼─────┤
│ 20 │陳水文 │ 1/28 │
├──┼────┼─────┤
│ 21 │陳咏成 │ 1/28 │
├──┼────┼─────┤
│ 22 │陳炳欽 │ 1/28 │
├──┼────┼─────┤
│ 23 │何瓊花 │ 1/7 │
├──┼────┼─────┤
│ 24 │黄何瓊雲│ 1/7 │
└──┴────┴─────┘
附表二:
┌──┬────────────────┬──────────┐
│編號│ 被繼承人何蓮之遺產項目 │ 分割方法 │
├──┼────────────────┼──────────┤
│ 0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 │由兩造按附表一之「應│
│ │1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 │乙筆 │共有。 │
├──┼────────────────┼──────────┤
│ 02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面 │同上 │
│ │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 │
│ │乙筆 │ │
├──┼────────────────┼──────────┤
│ 0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 │同上 │
│ │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 │ │
│ │乙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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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 │同上 │
│ │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 │ │
│ │乙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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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崙美路241巷 │同上 │
│ │13號(整編前為彰化市南美里南美莊│ │
│ │15號)、權利範圍1/3房屋乙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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