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曾威勝
代理人(法 侯珮琪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叡晨
兼法定代理 林雪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107年度親字第 2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 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以為釋明。
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財產資料及上開事件卷宗,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