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44號
CHDV,107,司聲,344,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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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林益邦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恩德堂
法定代理人 梁晴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業已確定 。依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 預納之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20元及地 政規費4,155元,合計支出10,875元。準此,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8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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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