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456號
CHDV,107,司繼,1456,201810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56號
聲 明 人 陳楊綢
      陳月錦
      蔡陳雅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耀昆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5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遺留債務,因此聲明人陳楊 綢、陳月錦蔡陳雅甄即被繼承人之母、姊妹於獲悉後,經 慎重考量均表無繼承之實益,故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此為同法第1176條第5項、 第6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7年10月5日死亡,聲明人陳楊綢陳月錦蔡陳雅甄分別係被繼承人之母及姊妹,即第二、三 順序繼承人,此固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可憑。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孫洪睿,即第一順序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案件 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既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洪睿繼 承,後順序之聲明人陳楊綢陳月錦蔡陳雅甄依法即尚非 繼承人,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