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026號
CHDV,107,司繼,1026,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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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26號
聲 明 人 蘇子晴
      蘇芊蓉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簡美芳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勇全
聲 明 人 周宥均
      周宥廷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信宏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紋巧
聲 明 人 曾琪淇
      曾妍妍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渤珺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穎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楊林玉桂之合法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8日死亡,聲明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楊林玉桂業於107年6月18日死亡,而聲 明人蘇勇全蘇紋巧蘇穎甄係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第一順 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聲明人蘇芊蓉蘇子晴周宥廷周宥均曾妍妍曾琪淇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即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此固有聲明人等提 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子 ,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尚有楊天文並未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本件既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楊天 文繼承,其餘親等較遠之聲明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 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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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