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李奇翰
上列聲請人李奇翰因與相對人李宜欣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奇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李怡欣」與系爭本票之發票人「
李宜欣」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正確姓名為何?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