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宗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票號:CH547689號)之到期日為
106年7月,僅記載年、月,而無「日」之記載,惟本票到期
日乃利息、票據時效等事項之計算依據,自應以一定之日期
為必要,故上開本票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
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
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
日」?
二、經查,聲請狀附表一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欄所載之年度與本票
不同,請具狀更正誤繕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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