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734號
CHDV,107,司票,1734,201810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宗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票號:CH547689號)之到期日為
  106年7月,僅記載年、月,而無「日」之記載,惟本票到期
  日乃利息、票據時效等事項之計算依據,自應以一定之日期
  為必要,故上開本票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
  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
  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
  日」?
二、經查,聲請狀附表一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欄所載之年度與本票
  不同,請具狀更正誤繕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