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7年度,22號
CHDV,107,司監宣,2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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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俊權
關 係 人 王俊錚
      李竟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竟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俊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王貴鳳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俊錚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王俊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王俊 權為其監護人。茲因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姊妹及本件被 繼承人王貴鳳業已於民國106年12月9日死亡,受監護宣告人 與監護人同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分割,受監護宣告人與監 護人有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李竟錕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王俊錚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 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 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 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 、特別代理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次查,受監 護宣告之人王俊錚與其監護人即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王貴鳳 之繼承人,因辦理遺產分割,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 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王俊錚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復審酌關係 人李竟錕並非繼承人或具有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 不宜擔任之消極原因,且其已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聲請 書乙件在卷可稽。再查被繼承人王貴鳳之繼承人有聲請人王 俊權、受監護宣告人王俊錚、及王貴美、王貴良、王貴好、 王貴滿、王貴寶等共七人,並經聲請人表示就被繼承人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願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遺產分配,此 有分割協議書擬稿附卷可憑。核該分割方式對全體繼承人均



無不利,應可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從而,本院認由關 係人李竟錕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王俊錚辦理被繼承人王貴鳳如 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 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
│編號│ 項目 │ 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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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 │彰化縣彰化市西門│12平方公尺、權│由王俊錚王俊權、│
│ │ │口段0468之0031地│利範圍645/8536│王貴美、王貴良、王│
│ │ │號 │ │貴好、王貴滿、王貴│
│ │ │ │ │寶等七人按應繼分比│
│ │ │ │ │例為遺產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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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1098平方公尺、│由王俊錚王俊權、│
│ │ │段0057之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王貴美、王貴良、王│
│ │ │ │ │貴好、王貴滿、王貴│
│ │ │ │ │寶等七人按應繼分比│
│ │ │ │ │例為遺產分割 │
├──┼───┼────────┼───────┼─────────┤
│3 │土地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2208平方公尺、│由王俊錚王俊權、│
│ │ │段0161之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王貴美、王貴良、王│
│ │ │ │ │貴好、王貴滿、王貴│
│ │ │ │ │寶等七人按應繼分比│
│ │ │ │ │例為遺產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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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