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90號
CHDV,107,司拍,190,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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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仕乾
代 理 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林仕乾因與相對人李鴻即李鴻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仕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鴻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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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