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仕乾
代 理 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林仕乾因與相對人李鴻即李鴻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仕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鴻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