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相 對 人 賴柏杉
相 對 人 賴塏丰即賴建文
相 對 人 賴玉華
相 對 人 賴木環
相 對 人 賴麗珍
相 對 人 賴聰贊
相 對 人 賴聰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賴榮煌間分 割共有物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判決確定, 被繼承人賴榮煌應補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09,946元,上 開補償金額並由被繼承人賴榮煌分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 保之。惟被繼承人賴榮煌於105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賴柏杉等7人,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 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經聲請人催告相對 人清償,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賴 榮煌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 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被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後即負 給付補償金之義務,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 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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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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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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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社頭鄉 │橋頭 │ │814-2 │ │00 │01 │45.61 │全部 │分割自814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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