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祝等二人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84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他項權利部
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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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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