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54號
CHDV,107,司促,9854,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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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曹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98年1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年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20,0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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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