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上列債權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佳新意工程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新意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
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
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
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
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
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
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