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21號
CHDV,107,司促,9721,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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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葉昱宏
債 務 人 施宥呈
債 務 人 陳雅芳
一、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宥呈給付之。
二、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宥呈給付之。。
三、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雅芳給付之。。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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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