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矯杰恩即矯圓慶
債 務 人 矯瑞清
債 務 人 矯詹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矯杰恩即矯圓慶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
務人矯瑞清、矯詹秀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八筆,金額442,96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矯杰恩即矯圓慶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07月30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83,824元整
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矯瑞清、矯詹秀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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