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48號
CHDV,107,司促,9648,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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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安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宜傑

債 務 人 林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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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