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31號
CHDV,107,司促,9631,2018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卓宛逸即卓怡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
  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怡芳於民國9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8月30日止共消費簽
    帳109,11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