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24號
CHDV,107,司促,9624,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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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施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玉妹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
     年6月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
     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8月1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6,596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
     ,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
     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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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