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立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普立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 定,因債務人普立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添福已於107 年1月20日死亡,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日內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補正債務 普立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7年10月17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 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