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普立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普立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添福已於107年1月20 日死亡,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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