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56號
CHDV,107,司促,9456,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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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廖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
  按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算
  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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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