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廖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
按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算
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