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35號
CHDV,107,司促,9335,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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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5號
債 權 人 台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債 務 人 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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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莞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