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佩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佩倚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8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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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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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佩倚 431│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3509│0000000000│09月12日起 │ │ │
│ │元 │3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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