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95號
CHDV,107,司促,8995,201810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黃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添進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永
    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01,06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7年03月21日
    起至民國107年09月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7年09月26日,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
    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黃添進自107年03月2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80,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黃永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黃永存已於民國104年10
  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添進  │自民國107年3│至民國107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80559 │     │月21日起  │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添進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559 │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